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15USC§1125(d),(作为Pub.L.106–113(文本)(PDF)的一部分通过)是1999年颁布的一项美国法律,为注册、贩卖或使用与商标或个人姓名混淆性相似或稀释的域名。该法律旨在阻止“域名抢注者”注册包含商标的互联网域名,但无意创建合法网站,而是计划将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人或第三方。ACPA的批评者抱怨该法案的非全球范围及其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能性,而其他人则对这些抱怨提出异议。在ACPA颁布之前,商标所有者严重依赖联邦商标稀释法(FTDA)来起诉域名注册人。FTDA于1995年颁布,部分目的是为了遏制域名滥用。FTDA的立法历史特别提到,域名中的商标淡化是国会关注的问题,促使该法案生效。莱希参议员表示“我希望这项反稀释法规能够帮助阻止那些选择与他人的产品和声誉相关的标记的人使用欺骗性的互联网地址”。
例如,在PanavisionInt'lLPv.Toeppen,141F.3d1316(9thCir.1998)中,DennisToeppen注册了域名Panavision.com。商标所有人Panavision在试图将“Panavision”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得知Toeppen已经注册了其商标。Toeppen使用域名panavision.com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的照片,当被要求停止时,他提出以13,000美元的价格将该域名出售给Panavision。在Panavision拒绝从Toeppen购买域名后,他将其另一个商标Panaflex注册为域名。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法院要求的传统玷污或模糊,则可能会违反FTDA。这样的裁决大大扩展了FTDA。
概述
根据ACPA,商标所有人可以对以下域名注册人提起诉讼:
有从商标中获利的恶意意图
注册、交易或使用域名
与显着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与著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稀释
是受18USC§706(涉及红十字的标志)或36USC§220506(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标志)保护的商标
如果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该商标“被美国一般消费大众广泛认可为商标所有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则该商标是著名的。
域名上下文中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购买、贷款、质押、许可、货币兑换,以及任何其他有偿转让或收取以换取对价”。ACPA还要求商标在注册时具有显着性或知名度。
在确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有恶意营利意图时,法院可能会考虑许多因素,其中包括法规中概述的九个因素:
域名中注册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域名是否包含注册人的法定名称或通用名称;
注册人之前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域名;
注册人在域名可访问的站点中善意地非商业性或合理地使用商标;
注册人意图将客户从商标所有者的在线位置转移,这可能会损害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以获取商业利益或意图玷污或贬低商标;
注册人提出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所有人或第三方以谋取经济利益,但并未在合法网站上使用该商标;
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误导性的虚假联系方式;
注册人注册或取得多个与他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和
域中商标的显着性或知名度。
ACPA不阻止商标的合理使用或任何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使用,包括抱怨网站。在MayflowerTransit,LLC诉PRince案中,314F.Supp.2d362(DNJ2004),法院认定Mayflower的ACPA索赔的前两个分支很容易满足,因为(1)他们的注册商标具有显着性,并且(2)被告的“mayflowervanline.com”与原告的Mayflower商标混淆性相似。然而,法院在审查原告ACPA诉讼请求的第三项时,被告注册其域名是否具有从原告处获利的恶意意图,法院认定被告对该商标具有善意的非商业使用,因此,ACPA诉讼请求失败的。“被告注册争议域名的动机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对客户的不满。”
域名注册商或注册管理机构或其他域名机构不承担禁令或金钱救济的责任,除非是出于恶意或鲁莽漠视的情况。
虽然§1125保护商标所有者,但15USC§1129保护任何活着的人不让他们的个人名字包含在域名中,但只有当域名被注册用于有利可图的转售时。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引起轰动,当时它在PetroliamNasionalBerhad(Petronas)诉GoDaddy.com案,737F.3d546(9thCir.2013)中要求获得证书。拒绝135S.Ct.55(2014),没有共同域名抢注的诉讼因由,即ACPA下的次要责任。尽管有大量判例法允许在注册服务商的行为超出域名注册的正常部门范围之外承担此类责任,但它仍然如此。它还依赖于丹佛中央银行诉丹佛第一州际银行案,并以巡回法院裁定ACPA不是《兰哈姆法案》的一部分为前提因此不包括在InwoodLabs诉IvesLabs,456US844(1982)中阐明的允许对商标侵权承担次要责任的规则中。
对物管辖权
ACPA还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其他注册或分配域名的域名机构所在的司法区对域名提起对物诉讼:
(1)该域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任何权利,并且
(2)法院认定所有人
(a)无法获得对根据15USC§1125(d)(1)本应成为被告的人的对人管辖权;要么
(b)通过尽职调查无法根据15USC§1125(d)(1)发送涉嫌违规的通知和发布诉讼通知,找到本应成为被告的人。
但是,该条款很少使用,因为许多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程序获得相同的结果。
ACPA诉UDRP
商标所有者可以选择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根据ACPA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UDRP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加急行政程序中质疑域名注册。
与ACPA诉讼相比,UDRP诉讼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可能更快、成本更低。此外,UDRP结果往往有利于原告,因为许多UDRP仲裁员都是商标律师。然而,一些商标所有者更愿意提出ACPA索赔,因为他们提供的补救措施比取消或转让域名更多(UDRP程序下唯一可用的补救措施)并且法院裁决可能导致最终解决事。此外,根据ACPA提起的诉讼可能比UDRP程序更有效地阻止未来的域名抢注者。
域化和ACPA
虽然ACPA考虑购买域名以转售给商标所有者,但它没有考虑更现代的域名注册做法。域名是注册域名并将其停放或在其上放置按点击付费广告的业务。域名持有者依赖于输入流量,即互联网冲浪者输入域名而不是使用搜索引擎。域名持有者可以通过买卖域名赚很多钱。
一些域名持有人依赖域名试用,即在域名上投放按点击付费的广告五天(或更短),以确定广告的收入是否会超过该域名的年度成本。如果域在五天宽限期内被删除,则不会产生任何费用。一个行业已经从这项业务中成长起来,域名持有者参与了这些大规模注册。这种做法在2009年基本被取消,当时ICANN开始向域名品尝过多的注册商收取费用。
在VerizonCalifornia,Inc.诉NavigationCatalystSystems案,568F.Supp.2d1088(CDCal.2008),域名持有人在ACPA下败诉。其中一名被告BasicFusion,Inc.辩称他们不是域名抢注者,但作为ICANN认可的互联网注册商,他们可以代表其客户注册域名,并且专门从事“批量注册”。NavigationCatalystSystems是另一名被告,也是BasicFusion的客户,使用他们的“专有自动化工具”查找尚未注册的域名,然后使用BasicFusion进行注册。导航使用注册后的五天(“广告宽限期”)在通过广告赚钱的网站上投放广告,即使他们在五天窗口关闭之前放弃了域名注册。原告Verizon辩称,被告“注册”了1,392个与原告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法院认定,被告出于营利的恶意意图使用容易混淆的相似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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