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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诉沙阿

  MiCROsoftCorp.v.Shah是美国华盛顿西区地区法院审理的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案件。微软起诉被告AmishShah和其他人,除其他指控外,还指控他人通过视频和软件非法抢注他人侵犯微软的商标。在法官里卡多·马丁内斯(RicardoS.Martinez)驳回沙阿提出的免职动议后,此案于2011年7月在庭外和解法律观察家建议,如果维持原判,此案将因法院将ACPA责任扩大到包括共同抢注而引人注目。

  

背景


  AmishShah在其他被告的帮助下注册了包含Microsoft商标的域名,并诱使他人注册类似的域名。其中一些域可能使用了Microsoft商标名称的拼写错误。寻求Microsoft产品的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进入被告的网站并被诱骗下载被告的产品。除了域名抢注之外,被告还制作了有关如何以误导方式使用Microsoft标记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站流量的说明(包括视频)。Shah还提供了一个软件系统,使买家能够轻松创建包含Microsoft标记的网站。

  微软在后者的基础上,除了域名抢注、商标稀释和商标侵权之外,还提出了共同抢注和共同商标稀释的主张。被告提出驳回共同抢注和共同稀释的主张,辩称法律不承认此类诉讼因由。ACPA仅对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规定了责任。此外,ACPA还要求证明被告的行为“出于恶意,意图从商标中获利”。


法院的意见


  里卡多·马丁内斯法官于2011年1月12日决定不免职,确认微软有可能起诉沙阿。法院首先指出,虽然共同商标侵权是公认的,但与商标法不同,ACPA要求证明“恶意意图”。以前的法院,特别是在FordMotorCo.v.Greatdomains.com案中,认为对共同域名抢注的索赔需要更高的标准。

  法院指出,福特法院的判决表明法院已承认共同抢注的诉讼因由,但裁定GreatDomains.com胜诉,因为福特未能证明GreatDomains.com具有必要的恶意。法官指出,在这个特殊的案件中,事实清楚地表明了出于营利意图的恶意,因此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虽然ACPA没有明确解决共同责任下的诉讼因由,但法院指出,根据ACPA采取的行动是类似侵权的诉讼因由,而侵权法的传统原则对协助或参与侵权的人追究责任。


影响


  法院的决定显着扩大了ACPA规定的责任,将共同损害赔偿包括在内,其决定基于侵权法责任的传统原则。一些学者指出,法院的判决为扩大ACPA责任提供了先例,超出了法律文本明确禁止的行为。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微软无需证明被告实际向第三方出售任何域名或帮助第三方获得域名。

  2009年有人试图起诉域名注册商GoDaddy,并以不同的“贡献性域名抢注”罪名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法院于2012年1月做出了有利于GoDaddy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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